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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部委颁布管理办法 补贴可再生能源电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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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财政部、发改委、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下发《关于印发〈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〉的通知》。

  《暂行办法》明确,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(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)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。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(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)。

 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,对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(含农业排灌用电)后的销售电量征收。

 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8厘/千瓦时。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开发利用规划,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,征收标准可以适时调整。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开发利用活动。

  《暂行办法》还规定,中央财政按照可再生能源附加实际代征额的2%。付给相关电网企业代征手续费,代征手续费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支出预算中安排,具体支付方式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代征电网企业不得从代征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续费。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开发利用活动。

  《暂行办法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。